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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照耀中国(西行漫记)》第六篇 红星在西北:三、苏维埃社会

《红星照耀中国》(Red Star Over China)又名《西行漫记》是一部文笔优美的纪实性很强的报道性作品。作者埃…

《红星照耀中国》(Red Star Over China)又名《西行漫记》是一部文笔优美的纪实性很强的报道性作品。作者埃德加·斯诺真实记录了自1936年6月至10月在我国西北革命根据地(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边区)进行实地采访的所见所闻。向全世界真实报道了中国和中国工农红军以及许多红军领袖、红军将领的情况。毛泽东和周恩来等是斯诺笔下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形象。1937年10月,《红星照耀中国》由戈兰茨公司第一次出版,在世界引起巨大轰动。1938年2月在上海出版中译本时,由于当抗日战争已经开始,考虑到联合统一战线等情况,书名改为《西行漫记》。尽管这样,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该书还是成了一部禁书。《红星照耀中国》不仅在政治意义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而且在报告文学创作的艺术手法上也成为同类作品的典范。人物刻画,环境描写以及叙事的角度几近出神入化的程度。《红星照耀中国》中译本出版后,在中国同样产生巨大的反响,成千上万个中国青年因为读了《西行漫记》,纷纷走上革命道路。

《红星照耀中国(西行漫记)》第六篇 红星在西北:三、苏维埃社会

不论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在南方的情况如何,就我在西北所看到的而论,如果称之为农村平均主义,较之马克思作为自己的模范产儿而认为合适的任何名称,也许更加确切一些。这在经济上尤其显着。在有组织的苏区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虽然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简单指导,但是物质条件的局限性到处是显而易见的。

  前已强调指出西北没有任何有重要意义的机器工业,这个地区比中国东部一些地区受到的工业化影响要少得多,它主要是农业和畜牧区,好几个世纪以来,文化趋于停滞状态,虽然现在存在的许多经济上的弊端无疑地是半工业化城市中经济情况变化的反映。但是红军本身就是“工业化”对中国的影响的显着产物,它对这里化石般的文化所带来的思想震荡确确实实是革命性质的。

  但是,客观条件不允许共产党有可能组织大大超过社会主义经济初生时期的政治体制,对此他们自然只能从未来角度来加以考虑,以期有朝一日他们有可能在大城市中取得政权,那时他们可以把外国租界中的工业基地接过手来,从而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奠定基础。在此以前,他们在农村地区的活动主要集中在解决农民的当前问题–土地和租税。这听起来可能有点象俄国以前的民粹派反动纲领,但是,其根本不同之处在于这个事实:中国共产党人从来只把分配土地看成是建设群众基础的一个阶段,使他们能够发展革命斗争,以夺取政权和最后实现彻底的社会主义改革的一种策略。届时集体化就势所难免。

  中华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一九三一年就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律》①中详细提出了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纲领”——提到“最高纲领”的话清楚地表明,中国共产党人的最终目的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建设一个真正的完全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在此以前,必须记住,红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一直不过是一种非常临时性的过渡。甚至在江西,也完全是如此。由于苏区从一开始起就得为生存而战,他们的主要任务一直是建设一个军事政治根据地,以便在更广泛、更深刻地规模上扩大革命,而不是“在中国试行共产主义”,而有不少人却以为这就是共产党在他们小小的被封锁的地区中在尝试的事情。

  共产党在西北所以受到群众拥护,其当前的基础显然不是“各尽其能,各取所需”,而是有点象孙逸仙博士的主张:“耕者有其田”。共产党可以自居有功的一些经济改革措施中,对农民最有重要意义的显然有这四项:重新分配土地,取消高利贷,取消苛捐杂税,消灭特权阶级。

  从理论上来说,苏维埃固然是一种“工农”政府,但在实际执行中,全部选民中不论从成分上来说,还是从职业上来说,农民占压倒多数,因此政权得与此适应。为了要制约农民的势力,抵消这种势力,把农村从口划分这几个阶层:大地主、中小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佃农、雇农、手工业者、流氓无产阶级和自由职业者,即专业工作者,包括教员、医生、技术人员、“农村知识分子”。这种划分不仅是经济上的划分,也是政治上的划分,在苏区选举中,佃农、雇农、手工业者等比其他阶层的代表是名额比例大得多,其目的显然是要造成“农村无产阶级”的某种民主专政。但是,很难看到这些类别之中有什么重要的根本阶级区别在起作用,因为他们都是直接依附于农业经济的。

  在这些限度内,凡是政权稳定的地方,苏维埃似乎工作得很顺利。代议制政府结构是从最小的单位村苏维埃开始建立的,上面是乡苏维埃、县苏维埃、省苏维埃,最后是中央苏维埃。每村各选代表若干人参加上级苏维埃,依此类推,一直到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凡年满十六岁的,普遍有选举权,但选举权不是平等的,理由已如上述。

  每一乡苏维埃下设各种委员会。权力最大的委员会是革命委员会,那往往是红军占领一个乡以后经过一阵紧张的宣传运动再举行群众大会选出来的。它有决定选举或改选权,同共产党合作紧密。乡苏维埃下面设教育、合作社、军训、政训、土地、卫生、游击队训练、革命防御、扩大红军、农业互助、红军耕田等等委员会,由乡苏维埃指派。苏维埃的每一分支机构中都有这种委员会,一直到负责统一各项政策和作出全国性决策的中央政府。

  组织工作并不是到政府机构为止。共产党在工农、城乡中有大量的党员。此外,还有共青团,团之下又有两个组织,把大部分青年都组织起来。这两个组织是少年先锋队和儿童团。共产党把妇女们也组织到共青团、抗日协会、幼儿院、纺纱班、耕种队中去。成年的农民组织在贫民会、抗日协会中。甚至哥老会这个古老的秘密会社,也让它参加到苏维埃生活中来,从事公开合法的活动。农卫队和游击队也属于组织严密的农村政治社会结构的一部分。

  这些组织和它们各个委员会的工作都是由中央苏维埃政府、共产党、红军来领导的。我们在这里不需要引用详尽的统计数字或令人厌烦的图表来说明这些机构的组织联系,但是总的可能说它们都是巧妙地结合在一起的,都是在一个共产党员的直接领导下,尽管每个组织似乎是由农民自己用民主方式作出决定、吸收成员、进行工作的。苏维埃组织的目的显然是使得每一个男女老幼都是某个组织的成员,有一定的工作分派他去完成。

  苏维埃这种紧张频繁的活动具有典型性的一个例子,是他们为了要增加产量、利用大片荒地而采取的方法。我弄到土地委员会发给各个分支机构,指导他们组织农民从事耕种和在这方面进行宣传的许多命令,范围之广和内容之实际,使人相当惊讶。例如,我在土地委员会一个办事处看到的一项命令,对于春耕工作发出了具体的批示,土地委员会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争取农民自愿参加,不要有任何强迫命令”。对于如何在耕种季节完成四项主要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意见。这四项要求根据去年冬天苏维埃的决定是:更加充分地利用荒地和扩大红军耕地;增加作物产量;扩大作物品种,特别重视新品种的瓜菜;扩大棉花种植面积。

  这项命令①为了扩大劳动力,特别是争取妇女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尤其是那些由于参加红军而男性人口减少的地方)所提出的方法中,下面这个绝妙的指示说明红军利用现有材料极有效果:

  要动员妇女、儿童、老人参加春播春耕,各人按其能力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担任主要的或辅助的工作。倒如,应动员大脚妇女和年青妇女组织生产训练队,从事从清地到农业生产主要任务等工作。小脚妇女、儿童、老人应动员起来帮助除草、积肥等其他辅助劳动。

  但是农民的反应怎样?中国农民一般不愿受组织、纪律的约束,不愿从事超过自己家庭范围以外的任何社会活动。共产党听到这话就大笑。他们说,中国农民如果是为自己工作而不是为民团–地主和税吏,他们没有不喜欢组织或社会活动的。我不得不承认,我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数似乎是拥护苏维埃和红军的,他们有许多人意见批评一大堆,但是问到他们是否愿意过现在的生活而不愿过以前的生活,答复几乎总是有力地肯定的。我也注意到他们大多数人谈到苏维埃时用的是“我们的政府”,这使我觉得,在中国农村,这是一种新现象。

  有一件事可以说明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有基础的,那就是在所有老苏区里,警卫工作几乎全部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担任的。苏区很少有红军的驻防部队,因为所有战斗力量都在前线。地方的保卫工作是由村革命保卫队、农卫队、游击队分担的。这个事实可以说明,红军在农民中间得到拥护的一部分原因,因为红军很少象其他军队那样是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压迫和剥削工具,而一般是在前线,在那里为自己的口粮作战,应付敌人进攻。另一方面,把农民严密地组织起来,红军便有了后卫和基地,可以放手进行极其机动的作战,而这正是它的特点。

  但是要真正了解农民对共产主义运动的拥护,必须记住它的经济基础。我已经谈到过西北农民在旧政权下所承受的沉重负担。现在,红军不论到哪里,他们都毫无疑问地根本改变了佃农、贫农、中农以及所有“贫苦”成分的处境。在新区在第一年就取消了一切租税,使农民有透口气的机会,在老区里,只保留一种单一的累进土地税和一种单一的小额营业税(百分之五到十)。其次,他们把土地分给缺地的农民,大片大片地开“荒”–多数是在外或在逃地主的土地。第三,他们没收有钱阶级的土地和牲口,分配给穷人。

  重新分配土地是共产党政策中的一个根本要素。这是怎样进行的?后来,为了全国性的政治策略上的考虑,苏维埃土地政策作了大跳步的后退,但是我在西北访问期间所实行的土地法(由西北苏维埃政府在一九三五年十二月颁布)规定要没收所有地主的土地,没收富农不是由自己耕种的所有土地。不过不论地主或富农都有一份自己有能力耕种的土地。在不缺地的乡里–那样的乡在西北有不少–在乡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实际上一点也没有没收,分配的只是荒地和在外地主的土地,有时还把最好的土地重新分配,好地给贫农,同样数量的劣地给地主。

  什么人算地主?根据共产党的(大大简化了的)定义,凡是大部分收入来自出租给别人种的土地而自己不劳动的人都是地主。根据这个定义,高利贷者和土豪③与地主属于同类,因此受到同样对待。据斯坦普尔博士说,高利贷的利率在西北原来高达百分之六十,在困难时期还要高得多。虽然在甘肃、陕西、宁夏的许多地方,土地很便宜,一个雇工或者佃户,如果没有资金,几乎不可能积钱为自己家庭买够足够的田的。我在红区遇到过许多农民,他们以前是从来不可能拥有土地的,虽然有些地方地价低到只有二、三元银洋一英亩。

  除了上述以外的阶级都不受没收的影响,因此土地重新分配使得很大比例的农民得到眼前利益。贫农、佃农、雇农都得到了足以维持生计的土地。看来并没有想起把土地所有权“平均化”。据王观澜(二十九岁的俄国留学生,西北三省的土地人民委员)向我解释,苏维埃土地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每个人提供足够的土地,保证他和他的一家人能够过足够温饱的生活,他们认为这是农民的最“迫切要求”。

  土地问题——没收和分配土地问题——在西北由于大地产多数是属于官僚、税吏、在外地主而简单化了。在没收以后,多数情况是贫农的当前要求得到了满足,不受在乡小地主或富农的什么干扰。因此红军不仅由于给贫农和无地农民土地而得到他们拥护的经济基础,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也由于取消捐税剥削而赢得了中农的感激,在少数情况下由于同样的原因或者通过抗日运动的爱国宣传而争取到了小地主的支持。陕西好几个着名的共产党员出身于地主家庭。

  对于贫农还采用低利或无利放款形式给予额外的帮助。高利贷完全取缔,但私人借款年息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仍属许可。政府放款年息一般为百分之五。红军兵工厂里制造的好几千简易农具和成千上万磅种籽供应无地农民开荒。还开办了一所简单的农业学校,据说还要开办一所畜牧学校,只等这方面一个专家从上海来到。

  合作化运动在大力推广,其活动已超过生产和分配合作社,而扩大到象集体使用牲口和农具——特别是耕种公共土地和红军土地——这样新奇(对中国来说)形式方面的合作,和组织劳动互助组方面的合作。用后一种方法,大片土地可以很快地集体耕种、集体收获,个别农民一时农闲现象就不再出现。共产党做到每个人都不是白白得到土地的!在农忙季节里,采用了“星期六突击队”的办法,不仅所有的儿童组织,而且所有的苏维埃干部、游击队员、赤卫队员、妇女组织的会员、驻在附近的红军部队都动员起来,每个星期至少要有一天到田里劳动。甚至毛泽东也参加了这种劳动。

  这里,共产党在播下集体劳动这一根本革命化的思想的种子——为将来实现集体化做初步的教育工作。同时,一种比较广阔的社会生活观念开始慢慢地渗入到农民意识的深处去。因为在农民中间建立起来的各种组织,是共产党称为经济、政治、文化三结合的东西。

  共产党在这些人们中间所取得的文化上的成就,按西方先进标准来衡量,的确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陕西北部的二十几个苏维埃化已久的县里,中国大部分地方常见的某些明显的弊端,肯定是被消灭了。而且在新区的居民中间也在进行大力的宣传,要在那里进行同样的基本改革。陕北已经彻底消灭了鸦片,这是个杰出的成就。事实上,我一进苏区以后就没有看到过什么罂粟的影子。贪官污吏几乎是从来没有听到过。乞丐和失业的确象共产党所说的那样被“消灭”了。我在红区旅行期间没有看到过一个乞丐。缠足和溺婴是犯法的,奴婢和卖淫已经绝迹,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都遭到禁止。

  关于“共妻”和“妇女国有化”的谣言,一望而知是荒谬可笑的,不屑一驳。但在结婚、离婚、遗产等方面的改革,按照中国其他地方的半封建法律和习惯来看,本身就是很激进彻底的。婚姻法①里有这样的有趣规定:禁止婆婆虐待媳妇、买卖妻妾以及“包办婚姻”的习惯。婚姻必须取得双方同意,婚龄提高到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禁止彩礼,到县、市、村苏维埃登记结婚的,发给一份结婚证书,不取任何费用。男女同居的,不论是否登过记,都算是合法结过婚,——这似乎排除了乱交——而且他们的子女都是合法的。不承认有私生子。

  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坚决要求”就可以到苏维埃登记处离婚,不需任何费用,但红军的妻子须得到男方同意才可离婚。离婚双方财产均分,双方都有法律义务抚养子女,但债务却由男方单独负担(!),他并有义务提供子女三分之二的生活费。

  从理论上说,教育“免费普及”,但父母有义务借给子女吃穿。实际上,还没有做到“免费普及”,虽然教育人民委员徐特立向我吹嘘,如果他们在西北能有几年和平,他们在教育方面的成将会使全国震惊。我以后再来更加详细地谈谈共产党人在这一地区消灭文盲所取得的成就和希望做到什么程度,但是首先使人感兴趣的还是弄清楚政府用什么经费来不仅维持这样的教育计划,而且维持我称之为苏维埃社会的这个表面看来很简单但实际上却极其复杂的机体。

  ①伦敦劳伦斯书局上引书。

  ②土地委员会的指示。一九三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山西瓦窑堡)。

  ③土豪是红军称唿那些其收入中一大部分来自放债和抵押品买卖的地主。

  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三六年七月保安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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